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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司法局-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21-09-24    发布者:区司法局

(一)研究制定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负责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审查工作。承办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组织协调区政府部门间执法争议问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承办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工作;代理区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区政府行政赔偿工作。

(五)负责区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六)负责区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对外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工作。

(七)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推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八)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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