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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 权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4    发布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

权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各区总工会,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应急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总工会

                         2021122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用工管理

(一)依法规范用工。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履行用工责任,关心关爱从业人员,积极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水平。要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开展教育培训,为劳动者创造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共享发展成果。

(二)分类明确法律关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规范派遣用工。平台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四)规范外包服务。平台企业采取外包服务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外包服务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外包服务企业依法承担责任;平台企业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完善制度保障

(五)消除就业歧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企业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条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或其他名义收取求职人员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落实公平就业制度。

(六)保障报酬支付。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企业要参照国家工作时间相关规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约定工作时间,并向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企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报酬,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结算和支付方式,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企业要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劳动报酬增长机制,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七)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企业要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劳动强度、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调整规则等手段引导劳动者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并获得足够休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法律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可参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

(八)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卫生法律法规,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配齐配全劳动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要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增强劳动者健康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强化恶劣天气及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安全。杜绝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企业要引导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保险。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十)推进职业伤害保障。深入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研究,密切跟进国家人社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设计进度。积极对接试点地区制度运行情况,积累借鉴试点工作经验,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全面推动和正式运行做好各项准备。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发适用的保险产品,或者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

(十一)科学制定制度规则。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在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要充分考虑同行业劳动强度、极端天气、交通状况等相关因素,并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公示并告知劳动者。企业要畅通与工会和劳动者的沟通渠道,积极响应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的协商要求。

三、优化公共服务

(十二)扩展就业服务。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加大自主创业支持力度,有创业意愿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

(十三)加强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行线上理论与线下实操相结合的职业培训新模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

(十四)优化社保经办服务。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经办业务便利化水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自主选择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手机APP、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信息查询等业务,实现社保经办零跑动

(十五)优化城市综合服务。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十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接受义务教育。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公共文体设施、发放文化惠民卡。

四、健全工作机制

(十七)各级人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医保、人民法院、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联合约谈等工作机制,保障劳动者权益,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及时约谈、警示和查处。

(十八)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劳动者维权服务,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完善建会入会政策。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作用,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对符合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由其所属工会及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分级分类开展常态化帮扶。

(十九)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加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力度,依法及时公正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加强裁审衔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案件处理质效。落实先行调解制度,积极发挥调解组织前沿作用,引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快速化解争议,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二十)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举报投诉。对拖欠劳动报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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