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本机关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公开方式。区城市管理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和平”政务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址为http://www.tjhp.gov.cn)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区城市管理委名义发布以及区城市管理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查阅场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区档案馆、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查阅区城市管理委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

除区城市管理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区城市管理委提供的政府信息,向区城市管理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书可在“天津·和平”政务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tjhp.gov.cn)。

1.申请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和平政务网(http://www.tjhp.gov.cn)上填写电子版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提交申请。 

(2)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

(1)提供申请人的姓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应尽量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受理

1.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12号(公交1路、860路河北路滨江道站)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伏天下午上班时间14:30-17:00) 

联系电话:022-27123301

邮政编码:300041

2.受理原则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单位应当予以受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区城市管理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区城市管理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城市管理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特殊情况的答复

(1)区城市管理委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处理。

4.答复的方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牵头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112号(公交1路、860路河北路滨江道站)

邮政编码:300041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伏天下午上班时间14:30-17:00)

联系电话:022-27123301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22-2712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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