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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津和环连罚字[2023]001号)

发布日期:2023-04-20    发布者: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按日连续罚决定书

津和环罚字[2023]001

弘俊(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KE667N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

色产业基地H1117

法定代表人:潘磊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3313日夜间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与滨江道交口向东50米的滨江道2213号楼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夜间施工,未办理当日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你单位施工地点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我局委托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施工现场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12】号测定结果:你单位陕西路一侧界外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6dB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的排放限值。我局于2023316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3]0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单位我局将于30内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我局于2023331日向你单位送达《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罚字[2023]001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两万五千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2023313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317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12】号、《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和环责改字[2023]011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03001号)、《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和环罚字[2023]001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03004号)、执法现场照片、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2023323日夜间,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夜间施工,未办理当日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我局委托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施工现场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15】号测定结果:你单位陕西路一侧界外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0dB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3323《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329《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2023)和环监测声字【23015】号、执法现场照片、现场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46日以《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连听告[2023]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4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和环连听告[2023]001号)及其送达回证(津和环送回字[2023]104001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023317日至2023323日按每日罚款两万五千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十七万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罚决不服你单位在收罚决日起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周志强韩秀             联系电2335732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35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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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处罚决定书-弘俊(按日连续处罚).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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