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 |
(津和)应急罚〔2022〕检-J0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
罚款 |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高某建 |
(津和)应急罚〔2022〕检-J02-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
天津诚世润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负责人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未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事故漏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 |
罚款 |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即人民币肆万贰仟元罚款 |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