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和平区民政局2022年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2022年7月8日
(联系人:杨倩倩、吴萌;联系电话:022-23451180、
23451311;邮箱:hpqmzjstb@tj.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民政局2022年关于开展志愿服务
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推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76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通知》(津民函〔2022〕1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 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的工作部署,充分认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确认志愿者付出、肯定志愿者贡献的重要凭证;依法依规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和平区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 工作开展时间
(一)摸清底数、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6月)
全面摸清本区内志愿服务组织的数量,分布活动情况,建立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制定本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和批次、抽查方式及检查内容,向社会公开。
(二)检查实施阶段(2022年7月至8月)
按照抽查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实施、过程留痕、档案管理、抽查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等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总结及分析(2022年9月)
对抽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经验做法、归纳提炼工作模式、梳理分析困难和问题、完善下一步工作举措,并将书面总结于9月1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
三、 抽查对象
(一)已标识志愿服务组织将全部列入抽查对象名录库;
(二)活动较多、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组织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因志愿服务记录与出具事宜被志愿者投诉或产生负面舆情的志愿服务组织;
(四)适当考虑未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但业务活动中或会员单位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较多的社会组织,及本地区参与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非法人的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等。
(一)抽查比例和批次
1.每年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20%。
2.每年现场检查数量不少于5家(含其他组织和机构)。
3.5个年度内对同一组织的抽查频次不超过2次。
4.若有因志愿服务记录与出具事宜被志愿者投诉或产生负面舆情的志愿服务组织(团队)将会加大对其抽查的力度和频次。
(二)抽查方式
1.书面检查
被检查志愿服务组织填写《天津市志愿服务组织数据采集台账》(附件),对表格中内容进行自查,经报理事会审议通过之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志愿服务组织公章报区民政局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区民政局将及时反馈志愿服务志愿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积极配合补充相关资料,说明相关的情况。
2.形式审核
结合社会组织年度审核工作,重点审核志愿服务组织提交的《天津市志愿服务组织数据采集台账》对照社会组织法人库、年检(年报)、年检财务审计、等级评估等信息进行审核。
3.现场检查
开展现场检查前应提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座谈、询问、查阅核对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纸质版材料及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当场反馈检查相关情况,若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五、 工作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形成周密保障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是加强志愿服务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志愿服务组织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实施挂图作战,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工作进度,确保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提升工作能力,形成监管合力
各志愿服务组织要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作为提升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途径,专职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各社会组织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抽查工作,实现依规办理业务、依法行使权力,形成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监管合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宣传途径,弘扬志愿精神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志愿服务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利用现有宣传途径,加强对《志愿服务条例》、《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发掘辖区内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优秀案例,做好防范宣传,形成良好的志愿服务社会氛围,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附件:天津市志愿服务组织数据采集台账
附件
天津市志愿服务组织数据采集台账
( 年度)
一、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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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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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成立时间 |
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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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年检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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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评估级别 |
是否已注册民政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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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办公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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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净资产 (万元) |
年度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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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出生年月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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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
手机 |
固定电话 |
电子邮箱 |
二、内部建设
(一)内部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
理事会大会制度 |
○有 ○无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有 ○无 |
信息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
○有 ○无 |
员工管理制度 |
○有 ○无 | |
财务管理制度 |
○有 ○无 |
薪酬标准和管理制度 |
○有 ○无 | |
志愿者管理制度 |
○有 ○无 |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
○有 ○无 |
(二)领导成员情况 包括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执行机构负责人(院长、副院长等,含名誉职务)(可插页)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机构职务 |
理事监事任职情况 |
政治 面貌 |
学历 |
职称 |
专兼 情况 |
1 |
|||||||||
2 |
|||||||||
3 |
|||||||||
4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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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7 |
|||||||||
8 |
|||||||||
9 |
|||||||||
10 |
三、人力资源情况
总人数 |
人 |
全职( )人 |
兼职( )人 | ||||||||
男 |
人 |
女 |
人 | ||||||||
学历结构 |
博士及以上 |
人 |
硕士(含在职研究生) |
人 |
本科 |
人 | |||||
大专 |
人 |
中专 |
人 |
高中及以下 |
人 | ||||||
职称结构 |
高级 职称 |
人 |
中级 职称 |
人 |
初级 职称 |
人 |
无职称 |
人 | |||
其中: 高级社工师 |
人 |
社工师 |
人 |
助理社工师 |
人 | ||||||
年龄结构 |
35岁(含)及以下 |
人 |
35岁以上-60岁(含) |
人 |
60岁以上 |
人 |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1年以内 (含)的 |
1年至3年 (含)的 |
3年至10年 (含)的 |
10年以上的 | |||||||
志愿者人数 |
人 |
四、党建工作情况
党建情况 |
党员 总数 |
人 |
专职党员人数 |
人 |
兼职党员人数 |
人 | |||
年龄 结构 |
35岁及 以下 |
人 |
35-55岁 |
人 |
56岁及以上 |
人 | |||
是否已成立党支部 |
|||||||||
是否有党建品牌活动 (如有,请详细说明) |
五、获奖与品牌宣传情况
(一)本年度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是否获得过表彰奖励:○是 ○否
序 号 |
获奖名称 |
奖励部门 |
级别 |
(二)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是否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是 ○否
序号 |
报道时间 |
媒体名称 |
报道内容 |
(三)服务品牌建设情况
是否有以下项目内容:○有 ○无
是否制定塑造品牌规划 |
□是 □否 |
是否申请注册商标 |
□是 □否 |
是否有品牌志愿服务项目 |
□是 □否 如是,请具体阐述:
|
(四)开展专业培训情况
是否开展过专业培训:○是 ○否
序号 |
培训时间 |
培训内容 |
参训人数 |
六、业务活动情况
本年度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及公益项目情况,包括民生保障、乡村振兴、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项目(请逐项填写)
序号 |
活动名称 |
内容(项目)简介 |
活动类型 |
参与人次(人次) |
受益人次(人次) |
投入资金(元) |
是否已记录时长 |
是否已出具证明 | |||
自筹资金 |
政府出资 |
社会捐赠 |
其他 | ||||||||
1 |
(时间、地点、事件、组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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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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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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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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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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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七、志愿服务时长记录与证明出具情况自查情况
志愿服务记录方式(可多选): □民政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 注册名称:注册人数:人 记录时长:小时 □天津市志愿服务网(市文明办管理) 注册名称:注册人数:人 记录时长:小时 □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请注明具体名称: 注册名称:注册人数:人 记录时长:小时 □纸质材料手工记录 注册名称:注册人数:人 记录时长:小时 | |||
自查内容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
志愿者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
|||
志愿者服务时间是否完整准确 |
|||
志愿者服务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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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评价是否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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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技能培训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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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奖励情况是否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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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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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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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向志愿者发放了除必要补贴之外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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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将职务行为、有偿服务或者非公益性服务当作志愿服务行为进行记录与证明的行为 |
|||
是否存在假冒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情况 |
自查内容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是否以志愿服务记录为依据,为志愿者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
|||
是否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查验其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 |
|||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
|||
是否以出具记录证明为由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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