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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和平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101000141030A/2021-00003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发文字号:津和民〔2021〕30号主  题 :民政\养老服务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和平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领导有关要求,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民发〔202110)文件精神,为提升对养老服务的综合监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健康发展,区民政局制定了《和平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202199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和平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天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津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民发〔202110)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把握重点监管内容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审查,对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完成备案的,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实施监管,并督促及时备案。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发展改革、民政、人力社保、环保、住房建设、卫健、市场监督管理、金融、规划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发挥多部门联合监管职能,突出对养老服务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质量标准宣贯落实。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自觉配合财政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管理,加大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指导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二、实施立体综合监管

(一)实施部门综合监管。

1.部门联动协同监管。区民政局会同区住建委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和房屋质量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督促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区民政局会同区住建委、和平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加强分类指导,实现动态更新,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推动落实整改。区民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老人家食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检查,督促指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补助、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审计局依法对相关补贴资金发放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开展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平消防救援支队)

2.条块结合逐级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要形成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区民政局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的规范管理。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保健品、投融资广告的监测,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依法依规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区卫健委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指导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备案、服务质量安全,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各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情况的掌握,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吹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各街道)

3.风险分级动态监管。探索推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公安和平分局定期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区民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证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员工守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水平。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依规向区民政局和区卫健委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向区民政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营造社会监督环境。

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探索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各有关单位应按监管职责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投诉、举报,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

三、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一)健全协同监管制度。

1.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养老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应当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平消防救援支队)

2.健全信息共享制度。一是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公开,相关部门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二是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共享,区民政局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信息,分别形成基本数据集;区卫健委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和平分局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和平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

(二)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的相关监管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区发改委负责将各有关部门产生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上传至信用中国(天津和平)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

(三)加强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推进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向区政府提出相关建议;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落实监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各部门制定配套措施,统筹部署抓好落实。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落实落地。

(二)加强队伍建设。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技术、设备、经费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综合监管中的应用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执法监督作风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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