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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101MB0Q103171/2021-00023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办〔2021〕6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优质、满足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服务能力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具体目标

2020年开始,全区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启动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到 2025,力争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 4.5 全区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增强婴幼儿照护有效供给

   1规划引导,推动托育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使用。发挥行业领导作用,优先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倾斜,优先保障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街道办事处、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等)

2明确标准,推进托育服务。各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规模以上的街道新建居住区按相关标准建立托育机构或幼儿园托班,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深挖社区空余场地资源,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改善老旧小区、已建成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等)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倡导家庭服务模式。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和劳动保障权益。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岗位需求。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人社局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医疗保健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发挥家庭教育专家、讲师、志愿者作用,建设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队伍,普及家庭科学育儿理念及知识,帮助家长解决育儿问题,维护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团区委、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等)

    2鼓励幼一体服务模式。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规划公立托育机构,充分发掘现有公办幼儿园的资源潜力,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根据市教委制定的托班登记办法,加强托班一体化行业管理,做好托班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支持幼儿园增加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牵头单位:区教育局;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妇联等)

    3发展社区服务模式。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中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完善规划方案、加强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改善公共活动区域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提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社区下沉,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上有更大作为。(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等)

     4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模式。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多方面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建设委等

     5提倡单位自建服务模式。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列支因提供婴幼儿服务而产生的设施维护、人工服务等相关费用。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母婴设施和托育设施。(牵头单位:区总工会;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妇联等)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区委编办负责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审批工作,经审批后由区政务服务办办理登记;区政务服务办负责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登记后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托育机构的备案工作,指导托育机构登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等,及时接收托育机构报送的变更备案信息或注销信息。登记部门应定期将托育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其各职能部门之间提倡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编办、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建设委、公安和平分局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公安和平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共同研究解决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强化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责任主体,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属地管理。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履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齐抓共管机制,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管理。一是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会同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二是建立巡查机制,区街两级对本辖区内托育机构开展巡查,保障托育服务工作质量;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对托育机构巡查发现的问题或投诉举报线索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三是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强化机构自律,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强化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和人身安全,保障机构内婴幼儿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由区发展改革委配合有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等信息进行归集共享,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四)强化政策支持。区财政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民政、税务、发展改革、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推动实施社会化培训,对取得职业技能评价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通过返聘教育、医疗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从业技能等方面培训,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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