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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区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327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办〔2020〕18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区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区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盘活工作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92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区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盘活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存量资产盘活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20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含区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房屋资产盘活力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宜整合则整合、宜转则转、宜售则售、宜租则租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区级行政单位闲置、低效使用房屋资产的盘活处置和有效利用工作,实现国有资产资源利用最大化。

二、工作措施

()清理腾退整合调剂房屋资产。结合本区机构改革,对工作职责类似、群众办事集中的单位,原则上整合调剂办公场所。对撤销、合并的区级行政单位房屋统一进行清理腾退,优先调剂给使用或拟使用财政资金租房办公的行政单位,节约财政资金支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对区级相关行政单位提出的房屋需求进行统筹研究。结合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对因撤销、合并空置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房屋,区财政局征得各房产权属单位同意后纳入区级行政单位房屋管理,并统筹提出房屋调配意见,履行相关资产调拨划转手续。(责任单位: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各房产权属单位)

()招商引资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对中央企业、知名民营企业等重要战略投资者有意向承接的小洋楼资源优先用于招商项目,统一转为招商引资综合开发用房,优先用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外迁来津的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或业务板块总部以及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等项目,促进优质公共资源进入市场,提高使用效率。对小洋楼房屋,按照本市盘活利用小洋楼资源聚集高质高新企业的工作方案实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的房屋盘活征询文物主管部门和历史风貌建筑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区楼宇办、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政务服务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房产权属单位)

()市场化处置房屋资产。对商业价值较高地段的独栋房屋,鼓励拍卖给市场主体,利用市场机制将优质房屋资产配置到实体产业单位。加强政策宣传,吸引知名民营企业、大型集团公司参与竞拍。对其他零散分布的闲置、低效使用房屋,特别是多年未使用的房屋、未用于主责主业的房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功能的房屋等,原则上应先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涉及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研究改革方案时应一并研究房屋资产盘活问题,并在改革方案中予以体现。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中清理腾退的闲置、低效使用房屋,除参与统一调配外,原则上由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2020年,各房产权属单位应将具备出售条件的房屋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开拍卖一批;暂不具备出售条件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协商有关部门抓紧协调解决影响出售的问题。对已明确处置意见的房屋,要抓紧组织推进,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房屋资产盘活处置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责任单位: 各房产权属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税务局、区楼宇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规范管理出租房屋资产。对一时难以出售或有远期规划的闲置、低效使用房屋,由房产权属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履行审批程序后,经和平区国有房产地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可采取出租、委托管理、合作等方式加以利用。区住房建设委应切实履行好直管公产房屋监管职责,加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向承租人出售产权工作力度,尽快解决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转租问题,进一步规范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出租行为。(责任单位: 区住房建设委、各房产权属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楼宇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实施步骤

()启动实施阶段(20208月底前)2019年房屋资产清理盘点工作的基础上,对可盘活处置且证照齐全、没有纠纷、条件较好的房屋,履行资产评估、处置审批等程序后,及时进行公开挂牌。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对接统一招租、资产资源处置平台工作,优先选择本市资产资源公开处置平台。

()重点推动阶段(202091日至2020930)根据各房产权属单位盘活意向,扩大、充实可盘活房屋资源,研究推动解决启动实施阶段发现的证照不全、产权纠纷、带租出售等问题,增加可盘活房源。

()全面实施阶段(2020101日至2021年底)通过总结前期经验,探索出成熟的房屋资产盘活路径和操作方式,全面推动房屋盘活工作。对确实不具备出售条件的房屋,可采取出租、合作等其他方式予以盘活。

四、实施保障

()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屋资产盘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建立区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盘活工作会议制度,由和平区国有房产地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解决有关疑难问题,部署开展相关工作,由成员单位及相关房产权属单位汇报各自工作开展情况。

()明确责任分工。各房产权属单位是房屋资产盘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清查梳理房屋的位置、面积、使用状态,提出盘活方案,督促所属单位具体实施,上缴盘活收入。区财政局负责牵头推动盘活工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做好房屋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的审批和信息统计报告等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核定区级行政单位房屋用途和使用面积,界定区级行政单位房屋权属,逐步实现统一标准、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管理,组织推动房屋资产盘活工作,与区财政局共同建立跨系统协商调剂机制。区住房建设委配合做好直管公产房屋资产盘活工作,确保房屋实物资产管理不重不漏。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接京津冀合作项目来津落地有关房屋资产需求,配合界定房屋权属,协调推进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产权登记、税费减免、纠纷调解、招租处置平台建设等工作,共同研究解决房屋资产盘活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政策指导,共同推进房屋资产盘活长效机制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特殊问题,由和平区国有房产地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协商解决,重大事项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建立联系人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一名处级负责同志和一名科级联系人,名单由区财政局汇总后向各房产权属单位公布。处级负责同志要组织推动制定本单位房屋处置方案,科级联系人主要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地实施,发挥好对外联络窗口作用。

()实施清单管理。各房产权属单位组织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名下各类房屋以及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和直管公产房、无证房屋开展全面摸排,逐一勘查、建册立档。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区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数据清理盘点和统计分析,增加房屋使用状态属性,实现对闲置、低效使用房屋的精准识别,对经甄别筛选后的可盘活房屋资产实施清单式管理,明确盘活意向、盘活时间、盘活方式、账面价值、预计收入、存在问题、工作进度等;对短期内不能盘活的,要说明原因。

()协调解决难题。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资产盘活工作,及时解决盘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盘活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有效收入,对门脸房、底商、商品房等宜售房产拖延不售的,对体育场馆、博物馆、公共基础设施等场所房屋资产可采取出租、合作经营等途径盘活而未采取盘活措施的,要跟踪督办;对房屋资产盘活过程中遇到的证照不全、产权纠纷、税费减免等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协调解决;对难以解决或达不成统一意见的重大问题,提交和平区国有房产地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实行报告制度。自本方案印发当月起,各房产权属单位每月末将盘活工作进度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并分别在2021年、2022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房屋资产盘活情况,包括存量闲置、低效使用房屋资产情况、已盘活房屋情况及盘活方式、盘活房屋资产收益及上缴情况、未盘活原因及计划、相关问题及建议等。

()加强指导督促。区财政局会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房屋资产盘活情况调研,督促推进相关工作,对长期闲置、低效使用而未采取盘活措施的房屋资产,采取必要措施从严管控。对拖延进度、瞒报漏报数据、盘活工作不力的部门,纳入审计监督重点,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压减部门预算经费,限制新增资产配置等措施。工作中要加强舆情管控。

为保障区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盘活工作的全面开展,各房产权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制度(试行)》和《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规程(试行)》进行房产处置,对违规操作且造成国有闲置房产流失和浪费的,由各房产权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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