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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322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办规〔2020〕1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区委决策部署,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统筹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全区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对在职职工取得学历、职称、技能证书的,按照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提升补贴。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税务局、社险和平分中心)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驻区银行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结合我区产业特点,重点支持楼宇企业、科技企业、商业外贸企业。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开展线上、线下融资对接。组织金融服务进楼宇、进商场等活动。协助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落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区金融局、区财政局)

(三)加大招商引企力度。积极对接区内企业,做好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总部企业项目,完善“六大产业”招商名录库,精准对接北京外迁企业总部及其二级公司总部、结算中心、新兴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利用专业化商务楼宇、小洋楼等资源,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招商宣传推介。实施“人才+招商”新模式,全年引进京冀项目100个以上。(责任部门:区楼宇办、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人社局、区文化旅游局、五大道管委会)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在全区企业广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工时调整、技能培训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保障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作用,保质保量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国资委)

、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有力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开办12家养老机构,新建12家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持续为全区2000余名急需应急服务的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应急服务,为市、区两级2800余名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护理)补贴。针对文旅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通过资金、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各文旅企业恢复企业元气,进一步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建设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50台。(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发展改革委)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向民间资本推介我区建设项目,加强项目包装,与咨询机构进一步研究市场化运作方式,共同探讨合作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缓解财政压力。积极筹划我区拟建项目,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前期策划组织,申请专项债和中央资金,推动项目尽快实施。落实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完善智能化改造项目补贴政策。(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取消出口退税预申报手续,全面实现网上申报。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退库工作,压缩审核审批时间,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口岸收费监管,引导口岸经营单位规范和降低相关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引导、行业规范等方式,促进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相关服务收费。(责任部门: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积极加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大力发展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鼓励科技型企业独立承担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青年群体基层就业。对我区管辖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见习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见习生活费补贴提高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单位留用奖励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根据各单位用人需要,公开招聘一批从事基层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人员充实基层服务力量。(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新招用困难村劳动力就业的,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参保缴费条件放宽至满1个月。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十一)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对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1/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灵活就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的,可以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一批服务型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按照市人社局统一安排,增加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对已成功创业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十四)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人群、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农村劳动力首次创办企业并在本区注册经营,正常经营满1年,带动1人以上就业并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对本市困难村劳动力新创办企业并在本区注册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十五)给予创业房租补贴。我区重点创业人群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租赁房屋给予每月1000元的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补贴标准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租赁工位给予每月300元的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补贴标准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十六)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我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上浮50%。每新增1户孵化企业、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孵化补贴;根据每年在孵企业新增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建立大学生人力资源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对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资源,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十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我区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重点创业人群可申请最高5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在我区创业的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可最多申请3次贷款。(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十八)支持参加多层次创业大赛。鼓励我区创业人员和企业积极参加我市举办的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选手和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我区各行业系统举办创业大赛,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获奖选手和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孵化补贴等支持。(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十九)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实行新型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在企业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中、高级技术工人培养新模式。支持企业多种方式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二十)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对象为困难村劳动力的,按照补贴标准120%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劳动力生活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低保家庭学员,还可在一年内申请一次性1000元生活费补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残联)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载体建设。面向各领域、各行业遴选一批具备一定规模、设施设备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鼓励其利用自有设施设备开展职工培训,实现企业内需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积极宣传和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项目的培训平台遴选工作,积极支持市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和评选工作、力争多出全国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体优势,积极推动设施设备完善、师资力量雄厚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总工会)

、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二)优化就失业登记服务。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畅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就业登记渠道,实现就业登记与参保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统一办理。推动失业登记常住地办理,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开展一次跟踪调查,并及时提供就业服务。(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二十三)提供多形式职业介绍服务。做大做强我区公共就业服务微信公众号,提供线上职业介绍、职业测评、职业指导等服务。引入专业人力资源公司打造“24小时就业超市”品牌,每月开展不少于2场的线上或线下招聘活动。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的方式推送岗位信息,线下灵活组织小型化、点对点、错峰式供需见面会。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重点就业群体,组织开展精品专场招聘会,更加合理地实现供需匹配和人岗对接。(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二十四)落实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政策。对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二十五)提供全面公共就业服务。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产业集聚、服务齐全、功能完备的独特优势,积极开展在线学习、直播课堂等服务项目,提供各类实用型、多样化的线上培训服务,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就业创业、技能提升等需求并向广大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线上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职业发展咨询服务,对接企业用人需求,助力劳动者提高职业素质、拓宽职业发展路径。(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政策,利用网格化管理系统,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跟踪,对低保特困等群体,制定出台特困群体帮扶政策,加大就业安置和资金帮扶力度,精准帮扶到位,确保重点群体就业稳定。(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二十七)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扩展申领渠道,实现失业保险金线上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二十八)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我区登记失业的本市低收入救助家庭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临时生活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的无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首次就业的,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1年内,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600元。将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因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失业人员,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各街道)

、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九)落实稳就业工作责任。落实政府稳就业主体责任,强化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凝聚稳就业工作合力。将稳就业目标任务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发挥区、街、社区三级平台职能作用,确保各项稳就业任务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十)加强稳就业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的投入,落实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资金保障,加强就业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十一)强化就业监测和应急处置。建立多维度的就业风险监测机制,以用工规模较大企业、贸易摩擦影响企业等为重点,加强就业监测和形势研判,强化风险防范,做好政策储备和应急处置,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责任部门: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十二)营造稳就业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媒介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深入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及时处置稳就业方面的重大舆情,形成有利于稳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融媒体中心

本实施办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各类政策措施,均遵照市级相关部门文件标准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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