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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314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和平政〔2020〕5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为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提升我区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水平。

二、总体要求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切实推动《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在和平区落实落地。

三、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

  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2.根据属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3.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明确各级网格员职责,组织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对居民社区和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以及初起火灾的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提高辖区消防安全水平。

4.指导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加强联勤联动工作。

5.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职权。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

1.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以及初起火灾的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2.定期组织网格员对居民住宅区、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各街道办事处报告。

3.协助各街道办事处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

4.对社区内已建成的微型消防站要制定落实日常管理、岗位职责、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制度。

(三)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下列一般性职责。

  1.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3.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四)区应急管理局。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3.每年将区消防救援支队确定的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和平分局确定的辖区管辖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将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辖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

(五)区消防救援支队。

  1.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3.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4.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5.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区住房建设委。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并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2.依法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3.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5.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并对改造后的消防设施设置专职从业人员进行巡检及维护,实现长效管理。

(七)区市场监管局。

1.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2.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3.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八)公安和平分局。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许可审批。

2.各派出所按照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九)公安交管和平支队。

依法对违章占用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的机动车辆开展检查治理,对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实施交通管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机动车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在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划定车辆禁停区域。

(十)区教育局。

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灭火疏散演习,积极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日程,确保中小学校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

(十一)区民政局。

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二)区人社局。

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十三)规划和自然资源和平分局。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四)区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2.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3.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4.指导广播电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5.推动条件允许的文物保护单位加装简易消防设施。

6.组织文化艺术团体开展消防文艺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及消防安全常识。

(十五)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健康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对氧气站、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危废储存室等部位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十六)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消防队(站)等建设投资计划,督促落实建设资金。

(十七)区科技局。

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十八)区司法局。

负责指导监督社区矫正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十九)区财政局。

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二十)区商务局。

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区城市管理委。

负责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二十二)区人防办。

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区体育局、区民宗委、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和储备粮储存、救灾物资储备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五)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

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六)区金融局。

负责督促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十七)区国资委。

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

(二十八)五大道管委会、区繁华办。

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防设施、安全用电、消防培训等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对存在消防隐患需要依法查处的,协调区消防救援支队予以处理。深入推进区域联防体系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及业务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管理互比互看制度、常态化消防宣传培训制度、火灾隐患督改制度以及区域警情联动机制,实现区域联防联动。

(二十九)区楼宇办。

负责督促指导商务楼宇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每年对商务楼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将消防安全列为星级楼宇评定的一票否决项。

四、督促机制及法律责任

(一)按照下列方式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社区及无主管部门的单位。

2.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区各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单位。

(二)区政府督查室、区安委办将各项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三)定期通报辖区火灾事故和消防工作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2.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

3.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4.需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四)各职能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五)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依法实施联合激励惩戒。

(六)各街道、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起火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以及较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开展调查,区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抽调精兵强将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提高和平区消防安全社会化水平。

(二)集中学习,做好宣传。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宣传方案,迅速掀起学习热潮,自觉用《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指导推动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多种渠道,积极营造氛围,使维护消防安全的理念深入人心,达成共识。

(三)细化分工,落实责任。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层层推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地。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结合行业特点和突出问题,制定完善消防标准化管理规定,提升行业消防管理整体水平。

(四)加强沟通,严格奖惩。为全面督促推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固化“督察巡查、考核评比、问责督办、承诺复核、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自身职责,对工作滞后及不履行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惩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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