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和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指挥部和有关领导,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三)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应急响应结束后,将应急期间的工作总结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警
(一)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的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黄色预警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1)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做好我区预警信息转发工作。收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政务网等方式向区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发送应急响应通知和必须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2)各责任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3)由区政府新闻办通过区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及区政府微博微信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三)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2.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在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3.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四)响应措施的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督查室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五)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五、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措施的严格落实。
(二)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工作,并制作应急响应联络图,配备对讲机等必要通讯器材。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单位、街道要安排足够的人力资源和专项经费,确保应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落实相关措施。
七、监督管理
(一)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时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二)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三)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八、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中大型餐饮单位的油烟排放、旧楼改造、商家装修等扬尘源的项目清单。
各街道办事处、各责任单位要在每年4月底、9月底、12月底将更新的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附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