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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区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000140716B/2020-00228发布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和平政〔2020〕13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发文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区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改革区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若干措施》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改革区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划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有出资企业之间权责边界,防止国有资产监管出现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加快推进区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转变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资本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贯穿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国有企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坚持权责明晰、分类授权。政府授权出资人代表机构按照出资比例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出资人代表机构权责边界。国有企业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发展实际情况,一企一策地对国有企业分类授权,做到权责对等、动态调整。

    ——坚持放管结合、完善机制。加快调整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加强清单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建立统一规范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精简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主要目标。出资人代表机构加快转变职能和履职方式,切实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国有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落实。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权责边界界定清晰,授权放权机制运行有效,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制度完备、标准统一、管理规范、实时在线、精准有力,国有企业的活力、创造力、市场竞争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

    二、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职方式

    (一)厘清国资监管机构与出资企业的权责边界。完善区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清单以外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区国资委原则上不干预企业经理层和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

    (二)厘清国资监管机构与各职能部门的权责边界。要区分出资人监管职能和行业监管职能,区国资委要严格依照“三定”规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能,聚焦主责主业,厘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快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三)强化章程约束。梳理、修订、完善相关公司章程,规范出资人代表机构、股东会、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推动各治理主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四)发挥董事和董事会作用。区国资委要完善并落实董事、董事会管理制度,加强评价考核,提升董事履职能力,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创新监管方式。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在国资系统内搭建“智慧国资”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在线动态监管,减轻企业工作负担,提高监管效能。

    三、推进区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分类开展授权

    (一)以和投集团为试点,稳步研究推进区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有关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立足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推进区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同时结合和投集团发展阶段、治理能力、管理基础、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特别是董事会履职能力情况,向其逐步开展授权,授权内容主要包括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选人用人和股权激励、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具体授权内容通过区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企业章程予以明确。

    (二)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未纳入区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华旭集团,要充分落实其经营自主权、规范董事会建设,同时推进其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积极推进和投集团优质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

    四、加强企业行权能力建设

    (一)完善公司治理。要不断完善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激发经理层活力。以和投集团为试点,2020年完成集团本部和2家子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2021年内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创新激励方式,完善考核体系,加大监督力度。

    (二)夯实企业管理基础。结合区属国有企业资金管理清查规范工作及区纪委监委巡察情况,推动企业不断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内控制度。推动企业积极落实“三项制度”改革,2020年内建立健全集团内部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工资总额分配制度。强化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做好举债融资安全性审查,强化监督检查,实施责任认定与追究终身制。

    五、完善监督监管体系

    (一)搭建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加快“智慧国资”建设,逐步实现监管方式动态化、辅助决策智能化,2020年内完成财务监管、资金监控、产权管理、投资管理、审计监督、“三重一大”业务板块建设,加快实现对企业大额资金流动、项目投资、资产状况的动态监管。

    (二)统筹协同各类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巡察监督之间的沟通协助,对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问题线索开展深入核查,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健全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和平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建立健全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一)加强对授权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区实际,区国资委党委要加强对授权工作的领导,召开党委会深入研究授权相关问题,加强行权能力建设,督促企业集团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保中央和市、区委关于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改进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区国资委党委指导区属企业集团党的建设,通过组织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定期调研督查等方式,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推进国有企业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各企业集团党委要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强化党建工作保障,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区委以及区国资委党委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方面提出的工作要求。在改组组建本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过程中,按照“四同步” “四对接”的要求调整和设置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确保企业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修改“党建入章”内容,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厘清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边界和决策事项清单,全面落实企业重大决策党组织研究前置;积极落实《和平区区管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暂行办法》。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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