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网站无障碍 丨 关怀版

《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我们制定了《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经本单位的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并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一是按照《市应急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津应急办〔2020〕6号)等文件要求,全市各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着力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实现市、区和基层应急预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灾种全覆盖。二是《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于2022年5月21日印发实施,在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灾后救助等方面对区政府应急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区级预案具体细化落实。

(二)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一是机构改革后,我区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能分工发生变化,还相应组建了一些新部门,需要在《预案》中明确各部门(单位)应急救助职责分工,确保相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全力保障灾后人民群众生活需要。二是需要根据2021年8月发布的《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完善我区灾后救助体系,拧紧“防、抗、救”责任链条,将应急准备做得更细、责任措施落得更实。

(三)全国各地自然灾害的教训。全国各地突发极端天气事件时有发生,各类突发自然灾害已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去年发生的郑州“7·20”特大暴雨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河南全省因灾死亡失踪398人,其中郑州市380人占全省的95.5%;今年发生的南方大面积干旱、高温事件共造成3785万人受灾,428万人因干旱需要生活救助,农作物受灾面积4045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15亿元,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制定《预案》是进一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全区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4.《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5.《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6.《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月15日我局将编制本预案列入工作计划。

2020年5月26日完成《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初稿)。

2020年5月29日,我局分别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区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其中三个单位回复了2条意见建议,采纳2条,经充分沟通,意见达成一致。

2022年4月29日,我局将本预案发布到“和平区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2年5月28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2022年6月7日,我局组织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了《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送审稿)。

2022年6月-9月,依据《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市应急局衔接审核意见,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2022年9月9日,我局再次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区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其中二个单位回复了3条意见建议,采纳3条,经充分沟通,意见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响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应急保障,附则等八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风险分析等。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预案为依据,明确本预案适用范围;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依靠和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突击队作用,发挥民兵、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结合和平区实际,全面分析我区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及危害后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在上位预案的指导下,完善了和平区减灾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办事机构及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后全区有关部门的职责调整,明确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同时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可将应急指挥体系与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指挥职能进行合并。

(三)预警响应。包括启动条件、启动程序、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终止等。明确了本区救灾预警响应启动与终止程序,完善了预警响应措施的具体工作举措,实施关口前移,突出事前防范。

(四)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包括灾害预警预报、灾情信息管理、灾情信息共享、灾情信息报告时间、灾情核定、灾情信息发布等。规范了救灾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程序,明确了灾情核定和信息发布相关要求。

(五)应急响应。明确了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包括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规定了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和结束的实施主体及程序,细化了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本区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突出实战实效。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包括灾后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完善了灾后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具体工作举措,明确了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冬春救助措施。

(七)应急保障。重点明确了资金保障、物资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救灾装备保障、队伍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宣传培训演练和协作等方面内容,突出平战结合,一体推进。

(八)附则。包括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奖励与责任、预案管理等。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