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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620区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平政办〔2019〕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对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9〕17号),区司法局结合2015年制定的《和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改起草了《和平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5年8月,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区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和平区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工作适用的程序》,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发各相关部门;2018年8月对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对原有的《和平区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工作适用的程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和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是对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下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的规定,内容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起草、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布公开、文号统一、解释、报送备案审核、及时清理等各个环节,而本次制定的《实施意见》则只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环节中合法性审核工作相关内容做出的具体要求。

二、征求意见的情况

区司法局修改起草的《和平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了全区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意见,并依据其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经分管区领导审阅同意,形成本意见。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和目标,二是审核工作机制,三是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旨在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实施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审核职责、审核方式以及审核责任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组织保障、信息化建设、能力建设以及指导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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