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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12-12    发布者:法制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和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

主要任务:结合区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在和平政务网站、区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街道综合执法指挥平台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并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公示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和通过网站查询。

具体措施:

1)利用政府网站做好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的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责任部门:区委编办、区委网信办)

2)利用天津市和平区行政执法监督网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责任部门: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及人员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规范事中公示。

主要任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就执法活动向被检查对象告知说明,能够以执法文书告知的,应当出示执法文书,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具体措施:

1)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或国家部委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实行亮证执法。(责任部门:区司法局)

2)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3)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4)各行政执法部门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3.推动事后公示。

主要任务: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示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具体措施:

1)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部门的执法决定事后公开工作,明确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业务和信息化管理的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确保产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统一在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要实现行政执法部门自有行政执法业务系统、本区各类归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信息化平台与政府网站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逐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多头录入、重复录入行政执法信息的问题。(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3)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通过本区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外,采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各类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价依据。(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4)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5)建立健全已公开发布执法决定信息的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6)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本机关、本系统的执法情况汇报。(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完善文字记录。

主要任务: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执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具体措施:

1)行政执法文书和文字记录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载体和基础方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特点,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式样。文字记录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搜集本行政执法领域各种执法文书,根据执法职权种类、法定程序、执法逻辑和文书性质等要素进行整理,及时根据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修改完善,整合形成适用于本行政执法领域的合法、合理、严谨、全面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编制使用说明。各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市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执法文书格式制定或修订后应当及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规范音像记录。

主要任务: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执法记录。

具体措施: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时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拆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本系统全区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音像记录。(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3.严格记录归档。

主要任务: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具体措施: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3)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归档管理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利用自有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4.发挥记录作用。

1)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执法监督)机构要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要定期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主要任务:区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在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已经设立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未设法制机构的,要设置法制审核岗位,明确法制审核人员,审核人员要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1.明确审核机构、岗位人员。

具体措施:

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审核岗位,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行政执法部门设有执法队伍的,该执法队伍的法制审核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执法队伍的,本部门的法制(执法监督)审核人员负责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原则上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3)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专门化目录时,可以在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类别中设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法律服务内容,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具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单位内公职律师统筹使用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属行政执法单位、区财政局)

2.明确审核范围。

主要任务:落实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要加强法制审核能力建设,切实保证行政执法决定严格依法作出,守住法律底线,保证依法行政。

具体措施: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相关程序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参照编制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3.明确审核内容。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列明理由和依据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4.明确审核责任。

1)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或主管负责人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三、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1.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在本市的应用,已经建成的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平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街道综合执法指挥平台,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归档齐全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责任部门: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

2.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对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进行完善升级,强化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功能,构建执法数据化记录归档、保存、共享、利用的长效机制。同时,逐步理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更好发挥制度+科技的信息化执法监督优势。(责任部门: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档案局)

3.充分发挥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大数据分析作用。区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专项监督等手段,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向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归集数据信息,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增强执法信息大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撑。(责任部门:区司法局)

4.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部门:区委网信办)

(二)强化智能应用。

1.各行政执法部门使用的办案系统要学习借鉴并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功能,并强化对一线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提出执法处理意见建议,规范执法决定文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等业务指导,确保执法尺度统一。(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2.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3.探索信息化实时监控手段。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点要素,借鉴公安交管电子警察、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机动车超标排放检测系统、安防网在线监测平台等已在执法领域中使用的科技监管方式,逐步完善原有的执法系统,力争达到全覆盖、信息化、智能化和实时化的监管目标要求,同时,准确发现执法薄弱环节,及时预见违法行为动向,实现持续监管、精准监管和灵活监管。(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4.各部门要扩大行政执法记录仪和音视频采集设备的使用领域,切实增强采集行政执法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由区司法局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情况交流等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本部门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制度、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责任部门:区司法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二)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责任部门: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部门要组织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加大宣传,在主要媒体展开系列报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网络等新媒体方式,多角度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属行政执法部门)

(四)加强督促检查。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做到年初有目标、年终有考核、年年有成效。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相关人员,依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法问责。(责任部门:区司法局)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属行政执法部门、区财政局)

(六)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按照市司法局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学习培训新模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加紧组织完成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注册考试及证件换发工作。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不再参加全区的执法资格考试。及时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数据进行全面更新。建立全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严格落实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医保局明确的工资和保险制度规定,切实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责任部门:区司法局、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96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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