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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行政执法公示
执法依据

和平区应急局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等执法依据汇总表

法定职权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通知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或者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重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违法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管理违法、重大危险源管理违法、危险作业管理违法

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如实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管理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理违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违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违法、危化品单位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管理违法的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不进行检查、安全设施未经常维护保养、未定期评价、危化品储存不符合规定、仓库不符合标准、仓库安全设施未检测的处罚

对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法对危化品及装置进行处置,未将处置方案备案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对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台账的、未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未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抢救、迟报漏报事故、擅离职守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瞒报事故、破坏现场、转移财产、隐匿证据、拒绝调查、做伪证、事后逃逸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对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器材管理违法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及演练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监督检查

其他类别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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